发布时间:2023-03-16 04:3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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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离婚财产申报制度的构建及意义(一)申报概述离婚财产申报,由于涉及个人及家庭隐私,故而应采取秘密申报的方式,申报材料不对外公开,由法院保管。申报的主体离婚的双方。申报的期限是离婚原告自离婚案件被法院受理之日起到举证截止之日,离婚被告自收到应诉通
离婚财产申报制度的构建及意义
(一)申报概述
离婚财产申报,由于涉及个人及家庭隐私,故而应采取秘密申报的方式,申报材料不对外公开,由法院保管。申报的主体离婚的双方。申报的期限是离婚原告自离婚案件被法院受理之日起到举证截止之日,离婚被告自收到应诉通知之日起到举证截止之日。
(二)申报内容
离婚案件涉及对婚姻案件财产的分割,虽然终然目的是为了理清分割双方共同财产,但申报的内容当然的包括婚前、婚后的个人财产及双方婚姻关系中的共同财产。这样做的目的是为了直观的找到双方在财产问题上争议的焦点。具体申报内容包括:(1)收入。除工资还应包括受馈赠、继承、和其他的收入。(2)动产。包括银行存款、积蓄价值在1000元以上的生活用品、电器设备、股票、证券。(3)不动产。包括房屋及其他的固定设施。(4)债务。包括1000元以上的私人债务和银行债务。在夫妻存续期间,债务的变动可以直接反映离婚一方的财产变动的情况。(5)1000元以上的支出。包括旅行或其他消费。
(三)申报原则
简单的说,离婚财产申报原则主要三原则:
1、强制申报原则。离婚的当事双方必须在法庭指定的时期内作好财产申报,提交财产申报报告。对于无正当理由逾期不申报和拒绝申报的要承担不利后果。
2、如实申报原则。有关离婚双方必须实事求是地申报个人财产,不隐瞒、不谎报、不假报。
3、保密原则。受理申报的法院必须保证申报人财产保密性,不对外公开。
(四)不申报、虚假申报的后果
离婚财产申报时,如过于“宽松”或无责任责任很容易使离婚当事方存在侥幸心理,不利于法院理清财产,必须规制一个法律后果,使得离婚财产申报不流于形式。因此,法庭命令双方提交而不提交或者提交的不完整、虚假申报时,则法庭可以(1)推定另一方关于对方财产情况说法是成立的。这种合理怀疑的推定存在迫使当事者向法院如实称述。(2)延迟申报、不完整申报的,浪费法庭资源,给予罚款、训诫。(3)责令说明倘若法院日后发现有欺瞒者,在新发现财产中拒绝提供一方是不分或者少分的。
(五)申报的意义所在
离婚财产申报制度的意义在于通过公权力的介入更好的理清一对夫妻财政,更好发挥夫妻分割制度的长处,抹去反面的锋利。通过离婚财产申报制度,法庭可以清晰的看到夫妻双方财产的基本情况,将无争议的财产部分加以确认,将有争议的财产范围划分,将其划分为争议焦点,引导纠纷双方围绕争议焦点进行提出证据、发表意见、陈述理由。实行离婚案件财产申报制度,减少了因财产分割问题引发的上诉和二次诉讼可能性,节约了当事人的诉讼成本,也为节约了法院的司法资源。最重要的是,实行离婚财产申报,通过夫妻财产申报,基本上能一次性地处理好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个人财产范围的确定,在分割问题上形成新的矛盾,这也是和谐社会追求的方向。
在离婚率屡创新高的年代,强调财产的划分也许不是实现社会治理的本源之策,但不可否认的是该制度的确立将为我们化解问题有利条件。这是一个渐变的历程,时代的节奏必将改变婚姻财产躲猫猫的局面。当然,除了以上论述的内容以外,还有如夫妻财产分割的原则、别居制度的建立等,这些都是我国离婚制度重要的组成部分,这些也有待于法律的进一步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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