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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他人共有房屋产权落户天津办理规定

发布时间:2023-06-24 02:21:05

内容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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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与他人共有房屋产权申请落户天津办理规定一览办理规定:与他人共有房屋产权申请落户的,应按照“一房落一户”的原则,由全部共有产权人共同到场提交同意落户声明。其他产权人再次申请在该地址立户的,已落户产权人须迁出后方可办理。相关问答:问:天津积分落户

与他人共有房屋产权申请落户天津办理规定一览

办理规定:

与他人共有房屋产权申请落户的,应按照“一房落一户”的原则,由全部共有产权人共同到场提交同意落户声明。其他产权人再次申请在该地址立户的,已落户产权人须迁出后方可办理。

相关问答:

问:天津积分落户社保如何积分?

答:在天津市参加社会保险按险种计分。

1、缴费满12个月不满36个月的,每年最高积22分:

其中: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10分)、基本医疗保险(3分)、失业保险(3分)、工伤保险(3分)、生育保险(3分)

2、缴费满36个月的,自满36个月的下一月起,每年最高积28分:

其中: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12分)、基本医疗保险(4分)、失业保险(4分)、工伤保险(4分)、生育保险(4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