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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住房公积金住房消费提取材料最新

发布时间:2024-02-03 07:12:07

内容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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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天津住房公积金住房消费提取材料最新住房消费提取是指职工及配偶因租赁住房,购买自有住房,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偿还购房贷款本息,老旧小区改造提升等原因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住房消费提取为非销户提取。租住公共租赁住房委托提取公共租赁住房承租

➤➤天津住房公积金住房消费提取材料最新

住房消费提取是指职工及配偶因租赁住房,购买自有住房,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偿还购房贷款本息,老旧小区改造提升等原因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住房消费提取为非销户提取。

租住公共租赁住房委托提取

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及家庭成员在本市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后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到管理部签订《租赁公共租赁住房委托提取协议》(以下简称《公租房委提协议》)。《公租房委提协议》生效后,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及提取承办银行按月根据房租支付及补贴情况提取住房公积金并划入承租人租金代扣卡账户。

签订《公租房委提协议》,应提供以下资料:

1.身份证件(包括:二代身份证、临时身份证、军官证或士兵证,外国人应提供护照或外国人永久居留证,港澳台职工应提供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居住证,以下涉及身份证件的如无特殊规定均参照执行)。

2.《天津市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

3.承租人租金代扣卡。

《公租房委提协议》签订由提取职工本人办理,不得委托他人代办。多名家庭成员可同时签订《公租房委提协议》。

《公租房委提协议》签订后,增加承租人家庭成员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新增提取人应持身份证件及《天津市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原件变更《公租房委提协议》。

职工可申请终止委托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应持身份证件变更《公租房委提协议》。

承租人租金代扣卡卡号变更的,承租人持身份证件、《天津市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原件及变更后租金代扣卡变更《公租房委提协议》。

公租房委托提取期间,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变动或新设立补充住房公积金、按月住房补贴账户的,《公租房委提协议》相关内容自动变更并继续有效。

《公租房委提协议》生效后,职工或配偶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的,该职工公租房委提业务自动中止,贷款结清后自动恢复。

发生以下情况之一的,《公租房委提协议》自动终止。

1.公共租赁住房租赁期满且提取的住房公积金等于自负房租金额。

2.公租房委托提取职工全部资金账户均注销。

3.公租房委托提取职工均终止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

《公租房委提协议》生效后,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及提取承办银行于每月15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对截至上月末已支付房租的职工,按以下规则办理提取业务:

1.协议约定提取职工累计提取金额合计不超过承租家庭累计自负房租金额。

2.同一承租家庭多人提取的,按《天津市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记载的家庭成员顺序进行提取。

租住保障性租赁住房约定提取

职工在本市租赁保障性租赁住房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申请提取本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

1.在本市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

2.本人及配偶在本市无未结清的个人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

3.本人及配偶同时租住两套及以上住房的,可就其中一套住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职工向市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出申请,约定提取期限、提取金额、提取日期等,市公积金管理中心按照约定自动将提取资金划转至申请人指定的银行储蓄账户。

(一)提取期限的约定

职工每年可向市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出一次提取申请,职工应在房屋租赁期限内或房屋租赁到期后提出申请,租赁期限应不早于5月。职工每次申请的提取期限最长为12个月,提取期限届满,符合提取条件的职工可继续提出提取申请。

(二)提取金额的约定

职工可在每月实际租金范围内设定每月提取金额,同一提取期限内的每月提取金额一经约定不得更改。职工及配偶同时申请提取的,每月合计提取金额不得超过约定的提取金额。多人合租同一套住房的,仅限承租人中的一人及配偶提取住房公积金。

(三)提取储蓄卡的约定

职工向市公积金管理中心提供本人有效的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I类个人银行账户,目前仅支持住房公积金提取承办银行I类储蓄账户。提取期限内储蓄卡卡号发生变更的,职工需及时申请签约变更。

(四)提取资金的划转

市公积金管理中心每月进行提取资金的划转,每次划转提取资金不超过1个月的提取金额,提取资金自动划转至职工提供的银行储蓄账户。因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不足导致当月未足额划转的,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在同一提取期限内其他月份划转。具体的资金划转日期由职工与市公积金管理中心进行约定,同一提取期限内的资金划转日期一经约定不得更改。

职工到管理部提出申请,应提供以下资料:

1.承租人身份证件;

2.提取配偶住房公积金的,还应提供配偶身份证件以及婚姻关系证明(结婚证、同户籍户口簿或民政部门出具的婚姻关系证明文件,下同);

3.经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租房登记备案的信息。

提取申请通过的,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与职工签订租房约定提取申请协议,对提取期限、提取金额、提取日期、提取储蓄卡卡号等信息进行约定,并按照约定内容为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

约定提取期限内如需增加提取承租人配偶住房公积金、停止提取承租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变更提取储蓄卡卡号等情形的,职工可到管理部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资料:

1.增加提取承租人配偶住房公积金的,提供承租人身份证件、配偶身份证件及婚姻关系证明;

2.停止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的,提供本人身份证件;

3.变更提取储蓄卡卡号的,提供本人身份证件、变更后提取储蓄卡卡号。

申请通过的,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与职工签订租房约定提取变更协议,变更相应事项。

约定期限内职工如需终止租房约定提取申请协议或变更协议的,可到管理部提出申请并由全部提取人携带本人身份证件到场办理。申请通过的,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与职工签订租房约定提取终止协议,终止约定提取。

租住商品住房约定提取

职工在本市租赁商品住房等其他住房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申请提取本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

1.在本市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

2.本人及配偶在本市无自有住房;

3.本人及配偶在本市无未结清的个人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

4.本人及配偶同时租住两套及以上住房的,可就其中一套住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经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认定享受住房保障租赁补贴的职工需同时符合上述提取条件1、3、4。

职工向市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出申请,约定提取期限、提取金额、提取日期等,市公积金管理中心按照约定自动将提取资金划转至申请人指定的银行储蓄账户。

(一)提取期限的约定

职工每年可向市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出一次提取申请,职工每次申请的提取期限最长为12个月,提取期限届满,符合提取条件的职工可继续提出提取申请。

(二)提取金额的约定

职工可在3000元以内设定每月提取金额,其中养育未成年子女且有多个子女的,可在每月实际租金范围内设定每月提取金额。同一提取期限内的每月提取金额一经约定不得更改。职工及配偶同时申请提取的,每月合计提取金额不得超过约定的提取金额。多人合租同一套住房的,仅限承租人中的一人及配偶提取住房公积金。

(三)提取储蓄卡的约定

职工向市公积金管理中心提供本人有效的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I类个人银行账户,目前仅支持住房公积金提取承办银行I类储蓄账户。提取期限内储蓄卡卡号发生变更的,职工需及时申请签约变更。

(四)提取资金的划转

市公积金管理中心每月进行提取资金的划转,每次划转提取资金不超过1个月的提取金额,提取资金自动划转至职工提供的银行储蓄账户。因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不足导致当月未足额划转的,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在同一提取期限内其他月份划转。具体的资金划转日期由职工与市公积金管理中心进行约定,同一提取期限内的资金划转日期一经约定不得更改。

职工可到管理部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资料:

1.承租人身份证件;

2.提取配偶住房公积金的,还应提供配偶身份证件以及婚姻关系证明;

3.经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认定享受住房保障租赁补贴的,应提供住房保障租赁补贴证明。

4.养育未成年二孩及以上多子女的本市缴存职工申请按照实际房租提取的,应提供提取职工与子女在同一户籍的户口簿和房屋租赁合同。

提取申请通过的,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与职工签订租房约定提取申请协议,对提取期限、提取金额、提取日期、提取储蓄卡卡号等信息进行约定,并按照约定内容为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

约定提取期限内如需增加提取承租人配偶住房公积金、停止提取承租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变更提取储蓄卡卡号等情形的,职工可到管理部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资料:

1.增加提取承租人配偶住房公积金的,提供承租人身份证件、配偶身份证件及婚姻关系证明;

2.停止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的,提供本人身份证件;

3.变更提取储蓄卡卡号的,提供本人身份证件、变更后提取储蓄卡卡号。

申请通过的,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与职工签订租房约定提取变更协议,变更相应事项。

约定期限内职工如需终止租房约定提取申请协议或变更协议的,可到管理部提出申请并由全部提取人携带本人身份证件到场办理。申请通过的,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与职工签订租房约定提取终止协议,终止约定提取。

新市民、青年人租赁住房约定提取

新市民、青年人在本市租赁商品住房等其他住房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提取本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

1.在本市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

2.本人及配偶在本市无自有住房;

3.本人及配偶在本市无未结清的个人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

4.本人及配偶同时租住两套及以上住房的,可就其中一套住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经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认定享受住房保障租赁补贴的职工需同时符合上述提取条件1、3、4。

新市民、青年人向市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出申请,约定提取期限、提取金额、提取日期等,市公积金管理中心按照约定自动将提取资金划转至申请人指定的银行储蓄账户。

(一)提取期限的约定

新市民、青年人每年可向市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出一次提取申请,职工每次申请的提取期限最长为12个月,其中青年人申请的提取期限应不超过36周岁的前一个月。提取期限届满,符合提取条件的职工可继续提出提取申请。

(二)提取金额的约定

新市民、青年人可在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以内设定每月提取金额,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指单位为职工汇缴提取申请所在月份的上月所发生的住房公积金缴存额,其中单位未按时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以单位为职工汇缴最后月份所发生的住房公积金缴存额为准。同一提取期限内的每月提取金额一经约定不得更改。职工及配偶同时申请提取的,按照不超过各自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提取。多人合租同一套住房的,仅限承租人中的一人及配偶提取住房公积金。

(三)提取储蓄卡的约定

职工向市公积金管理中心提供本人有效的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I类个人银行账户,目前仅支持住房公积金提取承办银行I类储蓄账户。提取期限内储蓄卡卡号发生变更的,职工需及时申请签约变更。

(四)提取资金的划转

市公积金管理中心每月进行提取资金的划转,每次划转提取资金不超过1个月的提取金额,提取资金自动划转至职工提供的银行储蓄账户。因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不足导致当月未足额划转的,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在同一提取期限内其他月份划转。具体的资金划转日期由职工与市公积金管理中心进行约定,同一提取期限内的资金划转日期一经约定不得更改。

新市民、青年职工本人可到管理部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资料:

1.新市民、青年职工本人身份证件;

2.提取配偶住房公积金的,还应提供配偶身份证件以及婚姻关系证明;

3.经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认定享受住房保障租赁补贴的,应提供住房保障租赁补贴证明。

4.新市民职工申请的,还应提供外省市户籍的户口簿或由外省市迁入本市不满三年的本市户籍户口簿。

提取申请通过的,由职工签署授权书,对提取期限、提取金额、提取日期、提取储蓄卡卡号等信息进行约定,市公积金管理中心按照约定内容为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

约定提取期限内如需增加提取配偶住房公积金、停止提取配偶住房公积金、变更提取储蓄卡卡号等情形的,职工可到管理部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资料:

1.增加提取配偶住房公积金的,提供新市民、青年职工本人身份证件、配偶身份证件及婚姻关系证明;

2.停止提取配偶住房公积金的,提供配偶身份证件;

3.变更提取储蓄卡卡号的,提供本人身份证件、变更后提取储蓄卡卡号。

申请通过的,由职工签署申请书,变更相应事项。

第三十三条 约定期限内,新市民、青年职工本人如需终止租房约定提取的,可到管理部提出申请并由全部提取人携带本人身份证件到场办理。申请通过的,由全部提取人签署申请书,终止约定提取。

购建修房提取

未使用住房贷款购买自有住房的,职工及配偶可办理一次性提取业务并提供以下资料:

(一)购房人身份资料

身份证件。

(二)配偶资料

提取配偶住房公积金的,还应提供配偶身份证件及婚姻关系证明。

(三)购房资料,按购房性质不同分别提供以下资料

1.购买本市商品住房应提供《天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住宅类)》及全额购房发票(全款专用收据)。

2.购买本市存量住房应提供《天津市存量房屋买卖协议》、所购房屋过户后的不动产权证书(房地产权证)、全额购房发票(全款专用收据)。

3.购买本市共有产权住房应提供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制定的共有产权住房买卖合同、全额购房发票(全款专用收据)。

4.购买本市公有住房产权应提供《公有住房买卖协议书》、所购房屋的不动产权证书(房地产权证)、全额购房发票(全款专用收据)。

5.购买本市经济适用住房应提供《天津市经济适用房买卖合同》、全额购房发票(全款专用收据)、《天津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6.购买本市限价商品住房应提供《天津市限价商品房买卖合同》及全额购房发票(全款专用收据)。

7.购买本市拍卖房应提供拍卖成交确认书、所购房屋过户后的不动产权证书(房地产权证)、契税完税证明和收据(缴款凭证)。

8.职工购买外地住房的,应参照上述要求提供相应购房资料,同时还应提供职工或配偶所购住房坐落城市的户籍证明或所购住房座落城市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证明。

9.职工与他人共同购买住房的,还应按共同购房人关系分别提供以下资料:与配偶共同购房的,提供婚姻关系证明;与未成年子女共同购房的,提供父母子女关系证明;与非上述家庭成员共同购房的,提供其他购房人签署放弃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声明。职工在9月21日及之后与他人共同购房的,共同购房人必须为职工本人的配偶或其他直系血亲,并提供亲属关系证明。

使用本市个人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购买自有住房,职工及配偶可就支付的首付款办理一次性提取业务,再就偿还贷款情况办理分次提取业务。

(一)一次性提取时提供以下资料

1.购房人身份证件。

2.提取配偶住房公积金的,还应提供配偶身份证件及婚姻关系证明。

(二)分次提取时提供以下资料

1. 借款人身份证件。

2.提取配偶住房公积金的,还应提供配偶身份证件及婚姻关系证明。

3.遇以下情况的,需提供贷款还款凭证:

(1)偿还组合贷款中按揭部分的,应提供按揭还款凭证;

(2)10月1日前偿还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含组合贷款中住房公积金部分)的,应提供住房公积金还款凭证;

(3)担保公司代偿还款的,应提供还款凭证。

职工使用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购买自有住房,可就支付的首付款先办理一次性提取业务,再就偿还贷款情况办理分次提取业务。

(一)首次提取时提供以下资料

1.购房人身份证件。

2.提取配偶住房公积金的,还应提供配偶身份证件及婚姻关系证明。

3.购房资料,同“未使用住房贷款购买自有住房”提取中购房资料。

4.个人住房贷款资料:借款合同、还款凭证。

5.职工与他人共同借款的,还应按共同借款人关系分别提供以下资料:与配偶共同借款的,提供婚姻关系证明。与未成年子女共同借款的,提供父母子女关系证明;与非上述家庭成员共同借款的,其他借款人应书面声明放弃提取住房公积金。

(二)首次提取后,提取人(借款人或配偶)再次提取时应提供以下资料

1.身份证件;

2.还款凭证。

职工购买自有住房,符合相关政策提取夫妻双方父母住房公积金的,除提供相应资料外还应提供父母身份证件及出生证或同户籍户口簿等可证明父母子女关系的证明。

职工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可办理一次性提取业务并提供以下资料:

(一)身份资料

1.建修房人身份证件;

2.提取配偶住房公积金的,还应提供配偶身份证件及婚姻关系证明。

(二)建造住房资料

1.建造规划许可证明,其中在农村集体土地上建造住房的提供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2.建造住房工程预算。

(三)翻建住房资料

1.旧房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

2.旧房翻建许可证明,其中在农村集体土地上翻建住房的提供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3.翻建住房工程预算。

(四)大修住房资料

1.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

2.大修鉴定证明,其中城市房屋大修的提供房产管理部门认证鉴定机构出具的房屋危险性鉴定为C级或D级房屋安全鉴定报告;农村房屋大修的提供乡镇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

3.大修工程预算。

职工住房公积金贷款逾期,经法院判决或裁定并强制执行的,执行法官应提供以下资料:

1.强制执行通知书。

2.人民法院判决书或裁定书。

3.人民法院介绍信。

4.执行法官证件。

5.贷款银行证明。

老旧房屋改造提升提取

本市行政区域内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房屋产权人(公有住房承租人)及其配偶、本人直系血亲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并提供以下资料:

(一)加装电梯资料

1.房屋产权人(公有住房承租人)身份证件。

2.不动产权证(房屋所有权证)或公有住房承租协议。

3.所装电梯的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表复印件。

4.所装电梯分摊费用的全款发票。

(二)提取职工身份资料

1.提取职工身份证件。

2.提取职工为房屋产权人(公有住房承租人)配偶的,还应提供婚姻关系证明。

3.提取职工为房屋产权人(公有住房承租人)直系血亲的,还应提供亲属关系证明。

本市行政区域内既有房屋由于老旧小区改造提升、城市更新后增加面积的,房屋产权人(公有住房承租人)及其配偶、本人直系血亲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并提供以下资料:

(一)增加面积资料

1.房屋产权人(公有住房承租人)身份证件。

2.不动产权证(房屋所有权证)或公有住房承租协议。

3.施工验收证明文件复印件。

4.施工费用的全款发票。

(二)提取职工身份资料

1.提取职工身份证件。

2.提取职工为房屋产权人(公有住房承租人)配偶的,还应提供婚姻关系证明。

3.提取职工为房屋产权人(公有住房承租人)直系血亲的,还应提供亲属关系证明。

偿还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委托提取

职工及其配偶已签订《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按月还款委托提取住房公积金业务协议书》(以下简称《委提协议》)开通委托提取业务的,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和贷款承办银行在其按月偿还贷款本息后,提取住房公积金并划入借款人住房公积金联名卡银行储蓄账户或借款人在贷款承办银行开立的还款代扣账户。

借款人配偶可停止或增加委托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借款人配偶应提供以下资料:

1.借款人配偶停止委托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的,提供配偶身份证件。

2.借款人配偶申请增加委托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的,提供借款人身份证件、配偶身份证件及婚姻关系证明。

《委提协议》生效后,贷款账号变更、住房公积金联名卡银行储蓄账号变更、缴存单位发生变动、借款人或配偶新设立补充住房公积金、按月住房补贴账户的,《委提协议》相应内容自动变更并继续有效。

借款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包括组合贷款住房公积金部分和按揭部分)本息全部清偿或借款人及配偶全部资金账户均注销的,《委提协议》自动终止。借款人申请终止《委提协议》的,应持身份证件到管理部办理终止业务。

《委提协议》生效后,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及贷款承办银行在借款人按月偿还贷款本息后,按下列规则办理提取业务:

(一)委托提取额度

1.借款人和配偶资金账户余额大于或等于按月偿还的贷款本息,按借款人本月已偿还的贷款本息金额提取;

2.借款人和配偶资金账户余额小于按月偿还的贷款本息,提取借款人和配偶全部资金账户余额;

3.职工及配偶各资金账户余额均为零时,暂不予提取。

(二)委托提取时间

1.借款人及配偶各资金账户余额合计大于等于当月还款额的,自还款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取;

2.借款人及配偶各资金账户余额合计小于当月还款额,且双方均已缴存当月住房公积金的,自还款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取;

3.借款人及配偶各资金账户余额合计小于当月还款额,且有一方或双方均未缴存当月住房公积金的,暂不办理提取。职工及配偶住房公积金发生汇缴的,按照上述规则处理。以上均不符合的,每月末日办理提取。

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按月冲还贷款和约定提取

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包括组合贷款中住房公积金部分)的职工及其配偶可申请办理按月冲还贷款业务,授权市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取住房公积金按月冲还贷款本息。

办理组合贷款的职工及其配偶可申请办理约定提取业务,授权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和贷款承办银行在其按月偿还组合贷款中按揭部分贷款本息后,提取住房公积金划入借款人在贷款承办银行开立的还款代扣账户。同时办理按月冲还贷款和约定提取业务的,职工及其配偶的住房公积金将优先用于偿还组合贷款中住房公积金部分。

职工及配偶申请开办按月冲还贷款和约定提取业务应向市公积金管理中心提交授权申请。业务授权的签署、变更及终止应由本人办理,不得委托他人代办。

职工于贷款发放后申请办理按月冲还贷款和约定提取业务的,职工及配偶应提供以下资料:

1.借款人身份证件;

2.配偶同时申请提取业务的,还应提供配偶身份证件及婚姻关系证明。

第五十一条借款人配偶可停止或增加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应提供以下资料:

1.借款人配偶申请停止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的,提供配偶身份证件。

2.借款人配偶申请增加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的,提供借款人身份证件、配偶身份证件及婚姻关系证明。

按月冲还贷款和约定提取的业务授权生效后,贷款账号变更、缴存单位发生变动、借款人或配偶新设立补充住房公积金、按月住房补贴账户的,业务授权事项的相应内容自动变更并继续有效。

借款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包括组合贷款中住房公积金部分)全部清偿的,按月冲还贷款业务授权事项自动终止;借款人组合贷款中按揭部分全部清偿的,约定提取业务授权事项自动终止;借款人及配偶全部资金账户均注销的,按月冲还贷款和约定提取业务授权事项自动终止。借款人申请终止按月冲还贷款和约定提取业务的,应持身份证件到管理部办理终止业务。

约定提取的业务授权生效后,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及贷款承办银行根据借款人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应还未还部分的本息合计金额从借款人和配偶双方各资金账户进行预留。预留金额后的可用余额在借款人按月偿还组合贷款中按揭部分贷款本息后,按下列规则办理提取业务:

1. 借款人和配偶资金账户的可用余额合计大于或等于按月偿还的贷款本息,按借款人本月已偿还的贷款本息金额提取。

2.借款人和配偶资金账户的可用余额合计小于按月偿还的贷款本息,提取借款人和配偶全部资金账户的可用余额。未提取部分的还款额度计入后续约定提取业务,待发生资金入账后提取。

3.借款人和配偶资金账户余额均为零元的,暂不予办理提取。未提取部分的还款额度计入后续约定提取业务,待发生资金入账后提取。

第五十五条 在提取承办银行办理组合贷款的职工,贷款当前不存在逾期未还的,可申请提取本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提前偿还组合贷款中按揭部分(以下简称“组合按揭余额还贷”)。

符合组合按揭余额还贷申请条件的借款人及配偶,应本人到任一管理部对应的提取承办银行网点申请办理。

(一)申请资料

1.借款人身份证件;

2.配偶同时申请提取业务的,还应提供配偶身份证件及婚姻关系证明。

(二)提取承办银行受理

提取承办银行审核通过后将业务申请信息通过网络传递至市公积金管理中心,经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准予提取的,当日将提取资金划至提取承办银行用以冲还相应按揭贷款本金及利息。冲还的按揭贷款本金利息合计应等于提取金额。

按揭贷款联网提取

具备条件的商业银行与市公积金管理中心签署相关协议后可开展按揭贷款信息联网合作。合作银行的借款人因偿还贷款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时,可提供本人身份证件和按揭贷款账号到管理部签署申请书,授权合作银行和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利用其按揭贷款的电子信息,办理提取相关业务。

合作银行将借款人授权开通按揭贷款信息联网生效期内的还款信息传递至市公积金管理中心,经市公积金管理中心系统审核通过后将还款本息金额计入可提取额度。借款人及配偶办理提取业务时,不再提供还款凭证,以银行传递的还款信息为准。借款人授权开通按揭贷款信息联网之前的还款信息,应提供还款凭证办理提取。

政策来源:天津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https://www.zfgjj.cn/tjgjjcms/mainSitePc/regalutiondetail.jsp?id=3222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