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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海新区新城镇营房村拆迁补偿安置方案

发布时间:2023-07-08 23:33:02

内容来源:互联网

关键词汇:滨海新区新城镇,天津拆迁,滨海新区拆迁,滨海新区新城镇营房村拆迁补偿安置方案

内容简介

自2007年原塘沽农村城市化改造项目启动以来,新城镇在新区的正确领导下,农村城市化工作取得了较大进展。按照2018年2月2日区政府关于研究新城镇城市化二期项目改造有关工作专题会议精神,依据《战略合作框架协议》和《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农村城市化南部新城综

自2007年原塘沽农村城市化改造项目启动以来,新城镇在新区的正确领导下,农村城市化工作取得了较大进展。按照2018年2月2日区政府关于研究新城镇城市化二期项目改造有关工作专题会议精神,依据《战略合作框架协议》和《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农村城市化南部新城综合开发项目框架协议》的内容。参照原塘沽农村城市化相关政策,结合营房村实际,特制订本补偿安置办法。

一、拆迁主体:新城镇人民政府

二、拆迁范围:营房村集体土地内,宅基地(包括村庄闭合圈内所有用地)的住宅、农用地地上物、建设用地建(构)筑物等,营房村全部区域。

三、受托实施拆迁单位:新城镇政府确定的拆迁公司。

四、搬迁期限、拆迁期限和过渡期限以拆迁公告为准。

五、住宅补偿安置

(一)住宅补偿安置实行以下三种方式,被拆迁人只可选一种。

1、实物安置。指属于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被拆迁人,以一宗宅基地为单位,以户口本载明的人口(不含各种户籍挂靠人口)确定安置人数,每人按照45㎡的标准(建筑面积,下同)安置住房。由于房型设计形成的自然增加面积,按2000元/㎡购买。

2、“拆一还一”。指合法有效证件载明的原居住房屋建筑面积(厢房面积按50%计算,下同)与应安置新房建筑面积相等。因房型造成的自然增加面积按2000元/㎡购买,自愿缩减面积按5000元/㎡补偿。

3、货币补偿。自愿选择货币补偿的,以房屋合法有效证件核准的面积,按5000元/㎡给予一次性货币补偿。

拆迁人除给予被拆迁人“实物安置”或“拆一还一”(不含自愿缩减面积)安置外,按照房屋合法有效证件核准的面积,砖混房按1000元/㎡、土坯房按700元/㎡给予一次性补偿,其他一律不予补偿。

在拆迁和还迁过程中,对于无证厢房面积小于30㎡的按实际面积计算,面积等于或大于30㎡的按30㎡计算(厢房面积核准后,补偿面积按核准后面积的50%计算),其他一律不予补偿。

(二)家庭户籍内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和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或家庭户籍内全部为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每人按45㎡标准安置住房,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按房屋合法有效证件核准面积,户籍内人口均分面积拆一还一,人均不足45㎡的,不足部分可按2000元/㎡购买。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受房改和住房公积金待遇的,按分摊面积给予安置,人均不足45㎡部分,按5000元/㎡购买。

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与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交叉户中的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只能选择“拆一还一”形式解决,不可累加转让他人,但本人可放弃,放弃人员不计入原住房居住人员均分居住面积的基数。

对房屋安置享受“拆一还一”政策的特困家庭,人均还迁建筑面积最低为30㎡,凡人均还迁建筑面积低于30㎡的,拆迁单位无偿补至人均30㎡。因房型的原因增加的面积按2000元/㎡购买。无力购买增加面积的,可选择就近靠下一档房型予以安置,或按直管公产房租赁标准由被安置人租赁使用。

(三)按照一户一宅的原则,对因各种原因拥有两宗或者两宗以上宅基地的被拆迁人,可自选其中一宗宅基地为房屋安置补偿依据。其他宅基地上的住宅,按照房屋合法有效证件核准的面积,砖混房按1000元/㎡、土坯房按700元/㎡给予一次性补偿。

对于子女在1998年1月1日前达到法定结婚年龄(即男22周岁、女20周岁)的一户多宅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可以分宅进行安置补偿。

集体土地使用证载明的建筑占地面积和附图载明的面积不相等的,以附图载明的建筑面积为准;附图有位置没有面积的,以实测面积为准;经批准并在附图标明位置的房屋,在宅基地确权红线之外的,计入安置范围。

(四)针对1992年土地详查未完成的村的房屋面积,参照以下方法核定:

1、证大房小的房屋(正房)面积的确认。在实测面积的基础上,另外累加房屋合法有效证件载明的面积与实测面积之差的50%给予确认。

2、证小房大的房屋(正房)面积的确认。凡一次成型且在红线之内不超过135㎡(含135㎡)的房屋,以实测面积给予确认。房屋合法有效证件载明面积和实测面积均超过135㎡的房屋,以房屋合法有效证件载明面积给予确认。

(五)其他特殊人员的补偿安置

1、在调查时点日(2007年9月3日)(简称“调查时点日”,下同)前有合法收养手续且在拆迁地有户口的被收养人,按照第五条第(一)项1、2、3款规定执行。

2、同一家庭成员,户籍在不同村的被安置人员还迁房安置,只限于实施农村城市化启动村之间的被安置人员夫妻之间合并还迁房安置,被安置人员还迁房安置按照各自应享受政策的面积在启动村之间合并;

3、按照天津市户籍管理的有关规定,对调查时点日前结婚且户口无法迁入拆迁地的配偶和子女,按2000元/㎡购买,共计购买45㎡;

4、在调查时点日后,离婚回原籍投靠父母,变更父母赡养权,变更子女抚养权的人员,不予补偿安置;

5、所有被安置人员或补偿对象均以2007年9月3日调查时点日前的状况为补偿安置的依据。时点日后因投靠迁入的人员(含正常嫁入)必须是农业户籍,投靠方必须是2007年9月3日调查时点日本村户籍在册的人员。时点日后迁入的享受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待遇人员(特指98年后转非的具有全日制中专以上学历的人员)只解决本人的安置和补偿,其配偶和子女不在安置和补偿范围;

6、依据《天津市人民政府控制晚婚晚育控制生育第二胎子女的决定》(津政发【1981】81号),1981年6月1日以后未经计划生育部门批准的,生育第二个子女的为计划外生育。

在调查时点日(2007年9月3日)前,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超生的被拆迁人,应到计划生育部门交纳社会抚养费并办理相关手续后,再进行住房补偿安置。超生人口给予住房安置,按2000元/㎡购买。在调查时点日后出生的超生人员一律不予安置,是否享受土地征收补偿款,由村民履行民主程序,依据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等有关规定确定。

(六)安置房:按照城市规划,统一建设。户型原则分为45㎡、90㎡、135㎡三种。由被安置人按本办法规定的住房安置标准,以一宗宅基地为单位自行选择户型、套数,签订协议后,不得变更。

六、相关规定

(一)搬家费:以户口本为准,给予每个家庭一次性搬家费1000元。

(二)奖励费:以一宗宅基地为单位,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被拆迁人完成搬迁的,凭搬迁验收单给予15000元奖励。

(三)过渡补偿费:选择“实物安置”或“拆一还一”方式的被拆迁人,过渡补偿费发至授权实施拆迁单位公告领取钥匙后3个月止;选择“货币补偿”的被拆迁人,一次性给予6个月过渡补偿费。补偿标准为:正房1间补偿800元/月,2间补偿1200元/月,3间及以上补偿1600元/月;厢房1间补偿400元/月,2间补偿600元/月,3间及以上(专指有证厢房)补偿800元/月。

(四)原住房已安装太阳能热水器的,一次性给予迁移费400元。原住房已安装空调的,分体式空调每台补偿移机费4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