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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偿还公积金(组合)贷款委托提取材料

发布时间:2023-02-09 07:24:02

内容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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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一、借款人于贷款发放后申请办理委托提取业务的,借款人及配偶应提供以下资料:1. 借款人身份资料:身份证、住房公积金联名卡。2. 配偶同时申请委托提取业务的,还应提供配偶身份证、配偶住房公积金联名卡及夫妻关系证明。3. 《贷款还款凭证》。二、办理住房

借款人于贷款发放后申请办理委托提取业务的,借款人及配偶应提供以下资料:

1. 借款人身份资料:身份证、住房公积金联名卡。

2. 配偶同时申请委托提取业务的,还应提供配偶身份证、配偶住房公积金联名卡及夫妻关系证明。

3. 《贷款还款凭证》。

二、办理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的职工及其配偶可委托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和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承办银行在其按月偿还贷款本息后,提取住房公积金并划入借款人住房公积金联名卡银行储蓄账户或借款人在贷款银行开立的还款代扣账户。

三、申请开办委托提取业务应与市公积金管理中心签订《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按月还款委托提取住房公积金业务协议书》(以下简称《委提申请协议》)。

《委提申请协议》的签订可与贷款申请同时办理,也可于贷款发放后单独办理。协议的签订、变更及终止应由本人办理,不得委托他人代办。除贷款同时签订《委提申请协议》外,其他业务手续均到管理部办理,经审核同意后,协议次日生效。

借款人在贷款同时申请委托提取业务的,《委提申请协议》与贷款合同同时签订。自申请办理委托提取至公积金贷款发放期间不得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信息变更业务。同时申请办理配偶委托提取的,还应提供配偶住房公积金联名卡。

五、借款人配偶可停止或增加委托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借款人配偶持以下资料与市公积金管理中心签订《变更委托提取住房公积金协议书》:

1. 借款人配偶停止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的,提供配偶身份证、配偶住房公积金联名卡及原《委提申请协议》一份。

2. 借款人配偶申请增加委托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的,提供借款人身份证、配偶身份证、夫妻关系证明、配偶住房公积金联名卡及原《委提申请协议》一份。

六、《委提申请协议》生效后,住房公积金贷款账号变更、住房公积金联名卡银行储蓄账号变更、缴存单位发生变动、借款人或配偶新设立补充公积金、按月住房补贴账户的,《委提申请协议》相应内容自动变更并继续有效。

七、借款人公积金贷款本息全部清偿或借款人及配偶全部委托提取资金账户均注销的,《委提申请协议》自动终止。借款人申请终止《委提申请协议》的,应持身份证、住房公积金联名卡及原《委提申请协议》一份与市公积金管理中心签订《终止委托提取住房公积金协议书》。

八、《委提申请协议》生效后,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及委托提取业务承办银行在借款人按月偿还贷款本息后,按下列规则办理提取手续:

(一)委托提取额度

1.借款人和配偶资金账户余额(包括住房公积金、补充住房公积金、按月住房补贴,以下同)大于按月偿还的住房贷款本息,按借款人本月已偿还的住房贷款本息金额提取;

2.借款人和配偶资金账户余额小于或等于按月偿还的住房贷款本息,提取借款人和配偶全部资金账户余额;

3.职工及配偶各资金账户余额均为零时,暂不予提取。

(二)委托提取时间

1.借款人及配偶各资金账户余额合计大于等于当月还款额的,自还款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取;

2.借款人及配偶各资金账户余额合计小于当月还款额,且双方均已缴存当月住房公积金的,自还款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取;

3.借款人及配偶各资金账户余额合计小于当月还款额,且有一方或双方均未缴存当月住房公积金的,暂不办理提取。职工及配偶住房公积金发生汇缴的,按照上述规则处理。以上均不符合的,每月末日办理提取,遇节假日提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