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05-21 14:3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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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滨海高新区总部落户奖励:(一) 申请条件:1.民营总部:民营企业总部是指主要投资者(出资比例超过50%或相对控股)为中国境内的民营500强企业、民营上市公司或民营行业领军企业,在天津高新区新投资注册或整体迁入,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其中,民营500强企业
滨海高新区总部落户奖励:
(一) 申请条件:
1.民营总部:
民营企业总部是指主要投资者(出资比例超过50%或相对控股)为中国境内的民营500强企业、民营上市公司或民营行业领军企业,在天津高新区新投资注册或整体迁入,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其中,民营500强企业是指由全国工商联发布的中国民营企业500强名单中的企业,或胡润研究院发布的中国500强民营企业名单中的企业;民营上市公司是指在国内外知名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民营企业;民营行业领军企业是指某行业某地区的企业排头兵,在经济规模、科技含量或社会影响力等方面具有领先地位。
民营总部类型。民营企业总部区分两个主要类型:
(1)综合型总部,是指履行本企业(集团)跨地级市以上区域范围的企业规划和运营决策管理、投融资和资产管理、行政和人力资源管理,或统筹供应链配置、科研和生产场所及资源布局、营销市场区域划分等综合管理职能的企业,在本市行政区域外一般应有3个以上投资控股企业或分支机构。
(2)职能型总部,是指经母公司(集团)授权,作为研发、物流、采购、销售、结算、财务、信息处理等业务中心的企业,其主营业务收入、从业人员数量一般应占集团本部主营业务收入总额、全部从业人员的50%以上。
2. 外资总部:
跨国公司设立地区总部及总部型机构,具体名单以市商务主管部门对在津地区总部和总部型机构的认定为准。
外资总部类型。外资总部区分两个主要类型。
(1)地区总部,是指境外跨国公司在本市设立的,对一个省以上区域内的企业履行投资和管理服务职能的外商投资企业。
(2)总部型机构,是指境外跨国公司或外商投资性公司在本市设立的,以授权形式对一个省以上区域内的企业履行管理决策、研发、资金管理、采购、销售、物流、结算、培训等支持服务中多项职能的外商投资企业。
地区总部和总部型机构不包括银行、证券、保险企业。
(二) 支持标准:
1.民营总部按实收资本给予补助。新设总部实收资本在1亿元(含)至5亿元的补助1000万元;在5亿元(含)至10亿元的补助2000万元;在10亿元(含)以上的补助3000万元。奖励资金自认定当年开始,分三年按40%、40%、20%的比例拨付。
2.外资总部按照《天津市鼓励跨国公司设立地区总部及总部型机构的若干规定》及《天津市鼓励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及总部型机构发展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等政策的相关规定予以支持。
3.新设总部自认定之日起得到的政策奖励应不高于其对滨海高新区连续三年的综合贡献。如企业当年综合贡献不足以覆盖当年申请兑现的奖励金额,不足部分可在下一年度享受,并优先从下一年度综合贡献中计算额度,如企业当年综合贡献超过当年可兑现额度的,超过部分可结转至下一年度。
4.政策有效期内,每年申报一次。
(三)申报材料:
民营总部:
1.资金申报报告,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企业概况、符合总部类型、申请奖励方式及额度、企业业务发展方向、企业对天津市的主要贡献、企业未来发展规划等。
2.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3. 上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2022年新注册企业不需提供)。
4.资信证明文件。
5.综合型总部提供在本市行政区域外的投资控股企业或分支机构证明材料,证明关联关系;职能型总部提供主要投资者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设立总部及履行相应职能的说明材料,内容包括该职能机构的授权性文件,以及主营业务收入、从业人员数量占比证明。
6.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
7.企业经营场地证明,自有房产的提供房地产权证或其它产权证明材料,租赁房屋的提供租赁合同和出租方房地产权证。
8.民营行业领军企业提供国家、省(自治区、直辖市)行业主管部门、行业协会或行业公认权威机构出具发布的行业排名文件或证书。
9.企业认为应提供的其它证明文件、荣誉证书等资料。
10.诚信承诺书。
外资总部:
外资总部按照《天津市鼓励跨国公司设立地区总部及总部型机构的若干规定》及《天津市鼓励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及总部型机构发展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等政策的相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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