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10-02 17:17:14
内容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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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积分落户住房分值计算:①在本市租房居住(租赁住房),每年积6分。②在本市购房居住(自有住房),住房在和平区、河东区、河西区、南开区、河北区、红桥区的,每年积10分;住房在东丽区、西青区、津南区、北辰区的,每年积11分;住房在武清区、宝坻区、宁河区、静
积分落户住房分值计算:
①在本市租房居住(租赁住房),每年积6分。
②在本市购房居住(自有住房),住房在和平区、河东区、河西区、南开区、河北区、红桥区的,每年积10分;住房在东丽区、西青区、津南区、北辰区的,每年积11分;住房在武清区、宝坻区、宁河区、静海区、蓟州区的,每年积12分;住房在滨海新区的,每年积15分。
③申请人依法在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办理居住证,每年签注一次,每次积6分。
注:
1.申请人自有住房和租赁住房以及居住证签注计算积分的时间,上半年申请的以上年12月31日为截止日期,下半年申请的以当年6月30日为截止日期。
2. 申请人持住房租赁合同和租赁备案证明,自登记备案之日起计算租房居住积分。
3.在本市有本人产权住房或者与配偶、父母、子女共有产权住房的,自签订天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或房屋买卖协议,并已缴纳契税取得契税完税证明,或取得不动产权证书之日起积分。
4.集体土地上的住房以及在查封、异议登记、限制转让(附有违法建筑等)期问等限制产权的住扇不能积分;多套住房不累计加分;同一时段内,租房和购房居住不重复积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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