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09-22 21:29:11
内容来源:互联网
关键词汇:公积金归集,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天津公积金,天津公积金查询,天津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之六“住房公积金集中封存业务”
内容简介
职工与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关系且无新就业单位,或者未与所在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关系、单位已获准终止,且不符合销户提取条件的,单位或职工可到任意分中心或管理部为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办理集中封存手续。转入集中封存户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仍属职工个人所
职工与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关系且无新就业单位,或者未与所在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关系、单位已获准终止,且不符合销户提取条件的,单位或职工可到任意分中心或管理部为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办理集中封存手续。转入集中封存户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仍属职工个人所有,并按照有关规定计息。
一、转入集中封存户
职工符合集中封存条件的,单位或职工本人应持以下资料办理转入集中封存:
(一)正常运营单位职工符合集中封存条件的,职工本人或单位可办理转入集中封存:
1.单位开具的《天津市住房公积金本市转移清册》一式二份;
2.由职工本人办理的,还应提供职工本人住房公积金龙卡或住房公积金储蓄卡、职工本人身份证;
3.由单位办理的,还应提供单位与职工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证明、单位经办人身份证。
(二)单位因合并、分立、撤销、破产、解散、批准终止(退出市场)、吊销终止的,单位或清算组织应在终止前为职工办理集中封存:
1.《天津市住房公积金本市转移清册》一式二份;
2.单位终止文件(同单位注销登记);
3.单位经办人身份证。
(三)单位已终止,原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或托管中心应为职工办理集中封存:
1.《天津市住房公积金本市转移清册》一式二份;
2.单位终止文件(同单位注销登记);
3.由上级主管部门办理的,提供与终止单位的关系证明;由托管中心办理的,提供托管中心所属集团公司(总公司)、区县经贸委或国资委出具的委托办理账户注销手续证明;
4.单位经办人身份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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