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04-21 03:5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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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申请条件如下:1、职工自开户以来,连续缴存公积金满三个月;2、承租人本人及配偶在天津市无自有住房;3、承租人本人及配偶无未结清的公积金贷款;4、租赁住房未在市房管部门备案。已备案的且每月房租大于1200元的,请到管理部柜台办理。公积金怎么提取?职工
申请条件如下:
1、职工自开户以来,连续缴存公积金满三个月;
2、承租人本人及配偶在天津市无自有住房;
3、承租人本人及配偶无未结清的公积金贷款;
4、租赁住房未在市房管部门备案。已备案的且每月房租大于1200元的,请到管理部柜台办理。
公积金怎么提取?
职工向市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出申请,约定提取期限、提取金额、提取日期等,市公积金管理中心按照约定自动将提取资金划转至申请人指定的银行储蓄账户。
1、提取期限的约定
职工每年可向市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出一次提取申请。职工提供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登记备案信息的,应在房屋租赁期限内或房屋租赁到期后提出申请。
职工每次申请的提取期限最长为12个月,其中,提供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登记备案信息的,提取期限不早于《通知》实施之月,同时不超过登记备案租赁期限;未提供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登记备案信息的,提取期限最长为申请当月起12个月。
提取期限届满,符合提取条件的职工可继续提出提取申请。
2、提取金额的约定
职工向市公积金管理中心提供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登记备案信息的,可在备案的月租金范围内设定每月提取金额,实际租金超过2400元的最高按照2400元核定。多人合租同一套住房的,仅限承租人中的一人及配偶可按登记备案的租金提取住房公积金。
职工未提供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登记备案信息的,可在1200元以内设定每月提取金额。
同一提取期限内的每月提取金额一经约定不得更改。职工及配偶同时申请提取的,每月合计提取金额不得超过约定的提取金额。
3、提取储蓄卡的约定
职工向市公积金管理中心提供本人有效的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I类个人银行账户,目前仅支持建设银行I类储蓄卡。提取期限内储蓄卡卡号发生变更的,职工需及时申请签约变更。
4、提取资金的划转
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于每季度末月下旬划转提取资金,提取资金自动划转至职工提供的银行储蓄账户,每次划转提取资金不超过3个月的提取金额。因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不足导致当季度未足额划转的,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在同一提取期限内其他季度划转。
具体的资金划转日期由职工与市公积金管理中心进行约定,同一提取期限内的资金划转日期一经约定不得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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