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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非住房提取公积金材料

发布时间:2023-05-04 06:07:03

内容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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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一、非住房消费提取包括销户提取和非销户提取。职工因被纳入本市城镇最低生活保障范围或低收入家庭救助范围或因本人、配偶或未成年子女患重大疾病或重大手术住院治疗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按非销户提取办理,重大疾病或重大手术的范围以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中国医

一、非住房消费提取包括销户提取和非销户提取。

职工因被纳入本市城镇最低生活保障范围或低收入家庭救助范围或因本人、配偶或未成年子女患重大疾病或重大手术住院治疗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按非销户提取办理,重大疾病或重大手术的范围以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中国医师协会发布的重大疾病范围为准。

职工因以下原因办理提取手续的,同时注销账户:

1. 离、退休。

2. 到国外及港、澳、台地区定居。

3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

4. 领取失业保险金。

5. 非本市户口职工与所在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

6. 住房公积金账户因解除劳动关系封存满两年或与原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满两年。

职工死亡或宣告死亡,配偶及继承人(受遗赠人)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同时注销

二、职工办理销户提取业务,提供以下资料:

(一)提取人身份资料

1.身份证,职工到国外定居的,应提供当地签发的护照及经公证的中文译本或翻译中心出具的中文译本,中文译本原件由管理部留存。到港、澳、台地区定居的,应提供当地签发的护照或港、澳、台通行证等有效身份证件。

2. 职工住房公积金联名卡,未办理住房公积金联名卡的可提供住房公积金查询卡。

(二)证明资料

1.离休职工应提供中央各部委老干部局及市委老干部局颁发的离休证;退休职工应提供区县劳动部门颁发的退休证或市、区、县人事部门颁发的退休证、退职证;

2. 到国外及港、澳、台地区定居的,应提供户口注销证明或加盖“注销”印章的户口簿;

3.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应提供《天津市伤、病托管职工劳动能力鉴定表》和职工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证明;

4.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应提供《就?失业证》和领取保险金证明,其中,凭银行存折领取的提供银行存折;凭储蓄卡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提供储蓄卡及凭储蓄卡打印的银行对账单;

5. 非本市户口职工离开本市并与所在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应提供职工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证明;

6. 职工与原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满两年未办理解除劳动关系封存的,应提供职工与原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证明;

三、职工死亡或宣告死亡,继承人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应提供以下资料:

1. 职工配偶及全部继承人(受遗赠人)身份证。

2. 职工住房公积金联名卡,未办理住房公积金联名卡的可提供住房公积金查询卡。

3. 夫妻关系证明,如继承权(遗赠扶养)公证书或人民法院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中明示职工与配偶夫妻关系的,可不提供本证明。

4. 职工死亡证明,如继承权(遗赠扶养)公证书或人民法院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中明示职工已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可不提供本证明。

5.继承权(遗赠扶养)公证书或人民法院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人民法院判决书(裁定书)为一审判决(裁定)的,还应提供配偶、继承人(受遗赠人)出具的《承诺书》一份。

四、职工被纳入本市城镇最低生活保障范围或低收入家庭救助范围,可分次提取住房公积金并提供以下资料:

1. 职工身份资料:身份证、住房公积金联名卡(低保或低收入救助职工无住房公积金账户可不提供)。

2. 提取配偶住房公积金的,还应提供配偶身份证、配偶住房公积金联名卡及夫妻关系证明。

3. 《天津市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或《天津市居民低收入救助证》或特困救助卡。

4. 提取人非《天津市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或《天津市居民低收入救助证》或特困救助卡持证人的,还应提供与持证人同户籍的户口簿。

五、职工本人、配偶或未成年子女患重大疾病或重大手术住院治疗的,可办理一次性提取手续,并提供以下资料:

(一)提取人身份资料

身份证、住房公积金联名卡。

(二)配偶资料

提取配偶住房公积金的,还应提供配偶身份证、配偶住房公积金联名卡及夫妻关系证明。

(三)提取人与患者关系资料,包括夫妻关系证明或父母子女关系证明。

(四)患重大疾病或重大手术住院治疗资料

1. 职工本人、职工配偶或未成年子女参加医疗保险,患大病就医的提供以下资料:

市医保定点医院或医保机构认可的医院加盖就诊医院医疗保险证明专用章的《诊断证明书》(因重大手术提取住房公积金,《诊断证明书》中未明确手术治疗的,还需提供就诊医院出具的手术证明,以下同);住院费用清单;加盖就诊医院病案印章的《出院记录》或《出院小结》。

在与市社保中心联网的定点医院就医的,应提供加盖就诊医院医疗保险证明专用章的《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医疗费申请支付审核单》或加盖就诊医院收费印章的《天津市医疗机构住院专用收据》(红联);

在未与社保中心联网的医院就医的,提供加盖社会保险基金管理部门印章的《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医疗费单位申请支付明细表》。

2.职工配偶或未成年子女未参加医疗保险,因患大病就医的,提供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出具并加盖医院诊断证明章的《诊断证明书》;加盖就诊医院收费印章的《天津市医疗机构住院专用收据》(红联)或其他医疗单位住院票据;住院费用清单;加盖就诊医院病案印章的《出院记录》或《出院小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