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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调整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有关政策的通知(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3-12-18 22:20:03

内容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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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天津调整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有关政策的通知(政策解读)一、本次政策出台的背景和依据是什么?3月,政府工作报告提出“支持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解决好新市民、青年人等住房问题”。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有关要求,支持职工合理住房需求,我市出台了《关于调整

➤➤天津调整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有关政策的通知(政策解读)

一、本次政策出台的背景和依据是什么?

3月,政府工作报告提出“支持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解决好新市民、青年人等住房问题”。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有关要求,支持职工合理住房需求,我市出台了《关于调整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有关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二、《通知》的目标任务是什么?

加大对职工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的支持力度,支持新市民、青年职工解决基本住房问题。

三、《通知》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1.职工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以下简称“公积金贷款”)时,应开立住房公积金账户满6个月、近6个月连续逐月缴存住房公积金且未发生断缴。

2.职工申请公积金贷款购买家庭首套住房的,贷款最高限额100万元;购买家庭第二套住房的,贷款最高限额50万元。

3.在外地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本市申请公积金贷款的,执行本市缴存职工贷款政策。

4.申请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的,公积金贷款部分和银行个人住房贷款部分可选择不同贷款期限。

四、《通知》的涉及范围是什么?

《通知》适用于在本市申请公积金贷款的职工。

五、《通知》的执行标准是什么?

1.执行时间。《通知》自8月25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2.执行对象。职工申请公积金贷款购房,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批贷款按《通知》规定执行。

3.新老政策衔接。《通知》规定,贷款受理日期在8月25日之前的,按本通知施行前的政策执行;8月25日(含当日)之后受理的,按本通知执行。贷款受理日期为贷款银行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交职工贷款申请之日。

六、需要注意的事项有哪些?

1.职工或配偶有未还清的公积金贷款,不得申请公积金贷款。

2.公积金贷款其他政策保持不变,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七、关键词

公积金贷款:包括纯公积金贷款,以及组合贷款中的公积金贷款部分。

八、《通知》推出了哪些惠民利民举措?

1.提高贷款最高限额,将首套住房贷款最高限额由80万元提高至100万元;根据我市相关政策,养育未成年二孩及以上多子女的职工购买首套住房,贷款最高限额相应由96万元提高至120万元;第二套住房贷款最高限额由40万元提高至50万元。

2.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将申请贷款时的最低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时间由1年调整为6个月。

3.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明确在外地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本市申请公积金贷款的,与本市缴存职工实行相同的贷款政策。

4.取消组合贷款中公积金贷款部分和银行个人住房贷款部分期限相同的规定,便于职工申请组合贷款。

九、新旧政策的主要差异是什么?

政策项调整前调整后首套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限额80万元100万元第二套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限额40万元50万元申请贷款时的最低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时间1年6个月在外地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本市申请公积金贷款条件在本市缴存职工贷款条件的基础上,外地缴存职工应满足被所在单位派驻到本市工作一年以上且购买职工家庭首套住房的条件与本市缴存职工贷款条件相同

政策来源: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中心,链接:https://www.zfgjj.cn/tjgjjcms/mainSitePc/content/pc_zcfg/zcfg_tsxz/zcfg_tsxz/322103.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