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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公积金非住房消费提取规则(条件+流程)

发布时间:2023-03-31 03:41:03

内容来源:互联网

关键词汇:天津公积金非住房消费提取政策,天津非住房消费公积金提取,天津公积金非住房消费提取规则(条件+流程)

内容简介

》》》提取条件: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一)离休、退休的;(二)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三)到国外或者港、澳、台地区定居的;(四)职工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且账户封存满半年的;(五)被纳入本市城镇

》》》提取条件: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

(一)离休、退休的;

(二)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三)到国外或者港、澳、台地区定居的;

(四)职工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且账户封存满半年的;

(五)被纳入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或低收入家庭救助范围的;

(六)家庭成员(含职工、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患重大疾病住院治疗的,重大疾病以中国保险业协会、中国医师协会发布的重大疾病范围为准;

(七)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具体规定:

1、职工符合上述第(一)、(二)、(三)、(四)项规定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全部金额,同时注销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2、职工符合上述第(五)项规定的,可以同时提取职工本人及其配偶的住房公积金金额,且提取金额不超过被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或低收入家庭救助范围期间及之前的住房公积金金额。

3、职工符合上述第(六)项规定的,应在出院之日起一年内申请提取职工本人及其配偶的住房公积金金额,且提取金额合计不超过住院费用个人负担部分。

4、按照上述第(七)项规定提取的,死亡职工配偶及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全部金额,同时注销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继承人(受遗赠人)为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应由其监护人及死亡职工配偶申请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

》》》提取流程

提出申请:

职工应当按照本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相关规定,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下设的任一管理部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办理期限:

职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符合规定条件的,管理部应在1个工作日内办结。如对职工提取情形真实性有异议需进一步调查核实的,管理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提取的决定并通知职工。

因家庭成员(含职工、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患重大疾病住院治疗提取的,管理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提取的决定并通知职工。

经审批不准予提取的,管理部告知申请人不准予提取的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