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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天津公租房担保发证流程

发布时间:2022-10-25 23:27:03

内容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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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在签订租赁合同前,申请公租房的家庭可自行选择采取保证人或者履约承诺方式提供担保,并按规定交纳租房保证金。符合以下情形的申请家庭可免于租赁担保:(一)已取得廉租住房实物配租补贴资格的家庭。(二)公租房申请人或者共同申请家庭成员,截至申请公租房

在签订租赁合同前,申请公租房的家庭可自行选择采取保证人或者履约承诺方式提供担保,并按规定交纳租房保证金。

符合以下情形的申请家庭可免于租赁担保:

(一)已取得廉租住房实物配租补贴资格的家庭。

(二)公租房申请人或者共同申请家庭成员,截至申请公租房之日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免于提供租赁担保:一是申请人和共同申请家庭成员已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2年以上且月缴存额合计500元以上的;二是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合计3万元以上的。

申请家庭须到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申请开具《住房公积金个人查询单》。免于租赁担保的家庭,由区房管局审定,留存其《住房公积金个人查询单》原件,开具《免于公租房租金担保证明》(附件3)。

采用保证人担保的申请家庭在承租公租房期间,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租赁合同规定的租金缴纳义务时,由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代为支付租金。

保证人应当为法律规定的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公民,但已提出公租房申请、已取得公租房承租资格、已承租公租房的申请人和共同申请公租房的家庭成员,以及法律规定不得作为保证人的,不得提供担保。

第十四条采用履约承诺方式的申请家庭在申请公租房时,应当承诺履行公租房租赁合同约定,填写《履行公租房租赁合同承诺书》(附件4),同意在取得《天津市符合公租房承租条件通知单》后和承租公租房期间,不将申请家庭成员名下的私产住房或公有住房出售、置换、赠与或过户、分户、并户给申请家庭成员以外人员。当申请家庭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租赁合同义务时,经营单位可依承诺通过法律途径处置该房产。

申请家庭应在3个月内办理完毕租赁担保手续,逾期未提供的,视为放弃公租房申请资格。区房管局可在住房保障管理系统中备注后,注销其申请资格。

已取得公租房承租资格的家庭,可申请变更履约担保方式。

原选择保证人担保方式的,可变更为履约承诺方式,也可变更为其他保证人;原选择履约承诺方式的,可变更为保证人担保方式;原为住房公积金免担保方式的,可变更为履约承诺或保证人担保方式。

申请变更履约担保方式的家庭,应到领取《天津市符合公租房承租条件通知单》的区房管局提交《履约担保方式变更申请书》(附件5),并提供以下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一)申请人及家庭成员身份证明;

(二)已取得承租资格未签订《天津市公租房租赁合同》家庭,提供《天津市符合公租房承租条件通知单》;已签订租赁合同家庭提供《天津市公租房租赁合同》;

(三)原履约担保材料;

(四)申请变更担保人的,区房管局留存复印件后退还其原公证书;

(五)其他相关材料。

区房管局对申请家庭公租房承租资格、原履约担保方式及配租情况进行确认。对因办理登记确认或选房手续无法提供《天津市符合公租房承租条件通知单》家庭,区房管局开具《履约担保方式变更通知书》。项目经营单位查验申请家庭提供的《履约担保方式变更通知书》,对确为已登记未选房或已选房未签订《天津市公租房租赁合同》家庭的,开具《公租房配租情况告知单》,并退还《天津市符合公租房承租条件通知单》原件及原履约担保材料。

经确认材料齐全、可予变更履约担保方式的家庭,区房管局按照相关规定重新办理履约担保相关手续:

(一)已取得承租资格未签订《天津市公租房租赁合同》家庭,区房管局向其开具新的《天津市符合公租房承租条件通知单》。

对已登记未选房或已选房未签订《天津市公租房租赁合同》家庭,在其《天津市符合公租房承租条件通知单》上标注“该家庭已入围==项目,现已办理履约担保方式变更,请持本通知单到原项目办理后续手续”。

(二)已签订《天津市公租房租赁合同》家庭,区房管局通过管理信息系统提交经营单位办理后续手续。

在接到区房管局提交信息后,经营单位通知该家庭重新签订《天津市公租房租赁合同》,办理完毕后,原《天津市公租房租赁合同》终止履行,变更后的履约担保方式及新《天津市公租房租赁合同》生效。

经营单位收回申请家庭及保证人持有的原《天津市公租房租赁合同》,并在本单位留存、申请家庭及保证人持有的原《天津市公租房租赁合同》上加盖“作废”章后,与其重新签订《天津市公租房租赁合同》。合同结束日期与原租赁合同结束日期一致。变更后履约担保方式为保证人担保的,担保人应当一并签定《天津市公租房租赁合同》。

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人口、收入、住房、财产等情况应当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5个工作日。

对公示情况有异议的,街道办事处及市住房保障管理办公室当日反馈区房管局。区房管局会同有关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实。经核实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区房管局开具《不符合住房保障申请条件告知单》。

对处理结果有异议的,申请人可在5个工作日内自行举证,逾期不举证的,视为认同;对处理结果有异议并自行举证的,经区房管局核实符合申请条件的,可恢复其申请资格。

公示期满后,对公示无异议或有异议但经核实异议不成立的,区房管局发放《天津市符合公租房承租条件通知单》。

公租房申请家庭提出申请后,区房管局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公租房申请时限要求。申请家庭因提供材料不齐、未交回收入核查单或未提供租赁担保等原因,距申请时间已超过6个月的,视为自动放弃,住房保障系统自动作注销处理。申请家庭在重新提交相关材料后,仍可申请公租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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