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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滨海新区企业生态营造及示范企业奖励政策一览

发布时间:2022-10-30 20:59:03

内容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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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天津滨海高新区企业支持政策:一、生态营造奖励(一)申请条件(1)企业应在同行业中处于领先地位,具有较强的市场竞争能力、发展潜力和带动作用,能够代表行业发展趋势,引领行业发展方向,带动相关领域企业共同发展。(2)申报企业应建有独立的(互联网)交易系统或

天津滨海高新区企业支持政策:

一、生态营造奖励

(一)申请条件

(1)企业应在同行业中处于领先地位,具有较强的市场竞争能力、发展潜力和带动作用,能够代表行业发展趋势,引领行业发展方向,带动相关领域企业共同发展。

(2)申报企业应建有独立的(互联网)交易系统或体系,能为其他企业、商户提供产品(服务)交易、资金结算、金融服务、信息服务、大数据服务、安全保障等。

(3)企业营业执照应具备工商局注册登记的经营范围涵盖网络运营、平台服务等与平台型企业相关的内容;总投资额不低于300万元,须以社会资本投入为主导;年交易额不低于10亿元;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10人。

(二)支持标准

1.对平台型企业按不超过项目总投资额的30%给予补助,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2.政策有效期内,每年申报一次。

(三)申报材料

1.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2.第三方出具的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包含正文和附表即可,需显示项目总投资额)。

3.第三方出具的验资报告复印件。

4.主管部门批复或备案的文件复印件。

5.企业经营情况等书面材料。

6.企业录用的专业技术人员名单。

7.诚信承诺书。

二、示范企业奖励

(一)申请条件

1.申请电子商务示范企业开办资助需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具有ICP认证,经国家商务部门认定的国家级电子商务示范企业(基地)并纳入天津市电子商务统计报表系统的。

(2)具有ICP认证,经天津市主管部门认定的市级电子商务示范企业(基地)并纳入天津市电子商务统计报表系统的。

2.申请电商投资奖励需满足下列条件,具体以区级以上政府或商务部门认定为准。

(1)垂直电商平台:在某一个行业或细分市场深化运营的电子商务平台,其业务一般针对同类产品、类似商品。

(2)网络分销平台:借助互联网技术在生产商和消费者之间建立电子商务平台,基于该网络平台开展分销行为的企业。

(3)创新网络直播平台:基础较好、具有良好的规模和集聚效应,统一运营管理,融产品供应链、视频内容制作、网红孵化培育、直播带货功能为一体的、以网络直播为主要产业的电子商务企业。

(二)支持标准

1.国家和本市认定的电子商务示范企业,分别给予100万元和80万元的奖励。

2.垂直化电商平台、专业化网络分销平台、创新网络直播平台类企业:按实缴注册资本每满1000万元,给予20万元奖励,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3.政策有效期内,每年申报一次。

(三)申报材料

1.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2.第三方出具的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包含正文和附表即可)。

(1)电子商务示范企业奖励:

获评国家级或市级电子商务示范园区(基地)、电子商务示范企业、电子商务“双推”平台认定的证明材料。

(2)电商投资补贴:

a.企业基本情况介绍。

b.第三方出具的验资报告复印件。

3.诚信承诺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