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筹划-兼营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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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筹划-兼营行为

案例:天津某空调生产企业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本月份销售空调200万元,增值税税率为13%;同时提供安装服务50万元,增值税税率为9%。

(1)不分开核算:应纳增值税=(200+50)÷(1+13%)×13%=28.76(万元)。

(2)分开核算:应纳增值税=200÷(1+13%)×13%+50÷( 1+9%)×9%=27.13(万元)。

综上,分别核算可以为该企业缴纳更少的税。

分析:

兼营(兼有不同税率/征收率,可以独力销售)

(1)分别核算:分别计税;

(2)未分别核算:从高计税

注:兼营行为要与混合销售区分。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自产货物的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不属于混合销售,属于兼营销售,安装服务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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